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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辽宁省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6-16 点击: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辽直房资字[2015]6号    各缴存单位、中心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最高贷款额度 1、缴存职工夫妻双方都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缴存职工一方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其配偶在其他地区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3、缴存职工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4、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二、首付款比例 1、商品房。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存量房(二手房)。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首套非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3、经济适用房。总房款扣除政府补贴金额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4、异地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或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三、贷款年限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房龄5年(含)以内,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19年的,贷款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年以上的,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四、贷款年龄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五、贷款的其他规定 1、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1)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贷款未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2)对已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对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不予贷款。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已还清未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贷款;借款人近六个月内有提取公积金记录的,不予贷款。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数额较大的债务、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不予贷款。 4、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由相关银行或贷款机构出具非恶意拖欠书面证明,方可贷款: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2)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贷记卡逾期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5、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住房,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 6、所购住房办理贷款的时限。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购住房自交易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7、提前还贷。公积金贷款还贷满6个月后,可以提前还贷,每次还贷额不低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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