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现将《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原《细则》第二章第三条第(十六)项: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修改为: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
二、 原《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十六)项: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修改为: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
三、原《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十六)项增加内容:
5.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新工作单位未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除提供上述要件外,再提供与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证明,可即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
《细则》补充条款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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