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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四川省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受理时限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6-20 点击: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乐住公函【2015】14号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明确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受理时限的通知

 

运营科、各区(市、县)管理部、贷款服务大厅:

 

为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审批规范性,经2015年5月11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职工个人购房贷款的受理时限明确如下:

 

一、以职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与《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孰签订的日期迟开始计算。例如:职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2015年5月1日,我中心与该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的日期为2015年6月1日,则从2015年6月2日起算,申请人应当自2015年6月2日起的6个月内办理购房贷款申请,超过6个月的,我中心将不予受理。

 

二、具体特别情况解释如下

 

(一)变更“付款方式”或增加(减少)共有人的,可以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备案之日起算。

 

(二)变更其他事项的,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原登记备案之日起算。

 

三、如有特殊情况的,在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贷审会研究决定。

 

四、在实际操作中遇有其它问题,由运营科负责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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