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乐住公函【2015】14号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明确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受理时限的通知
运营科、各区(市、县)管理部、贷款服务大厅:
为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审批规范性,经2015年5月11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职工个人购房贷款的受理时限明确如下:
一、以职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与《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孰签订的日期迟开始计算。例如:职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2015年5月1日,我中心与该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的日期为2015年6月1日,则从2015年6月2日起算,申请人应当自2015年6月2日起的6个月内办理购房贷款申请,超过6个月的,我中心将不予受理。
二、具体特别情况解释如下
(一)变更“付款方式”或增加(减少)共有人的,可以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备案之日起算。
(二)变更其他事项的,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原登记备案之日起算。
三、如有特殊情况的,在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贷审会研究决定。
四、在实际操作中遇有其它问题,由运营科负责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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