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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4-06-19 点击: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特制定《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本地的工作方案报厅工伤保险处备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根据1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视频会议和部工伤保险司相关会议要求,制定我省进一步做好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方案。

一、深化维护职工享有工伤合法权益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工伤维权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化维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认识,并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建设施工等高风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推进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参保的总体方案

 

(一)抓好扩面重点

 

全省以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为重点,同步推进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巩固矿山采掘、交通运输等高风险行业参保。对于建筑业较少的地区,可结合其它项目施工单位实际,确定本地建设施工单位为参保重点,带动其他具有一定工伤风险程度的乡村企业和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装饰装修、建材加工业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二)明确主要目标

 

计划分三个阶段并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参保扩面任务,力争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突破400万人的总体目标。

 

第一阶段:2015年,大力推进建设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现从建筑工程造价提取一定比例,按建设项目参保,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从业人员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新增参保人数26万人。同步推进公路、铁路、水利建设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巩固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实现农民工应保尽保的目标;探索装饰装修、建材加工业参保可行路径。

 

第二阶段:2016年完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企业职工应保尽保;建立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保的长效机制,实现所有新建和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计划新增25万人。

 

第三阶段:2017年全省各地建筑企业职工全部参保,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95%以上,建筑企业农民工全部参保;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基本参保;各地乡村企业和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装饰装修业和建材加工业,以及货运、边贸和旅游等有雇工的小微企业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实现当年参保人数计划新增22万人,完成全省新增80万人的目标任务。

 

(三)年内工作计划

 

——5月前,将人社部发〔2014〕103号转发到各地。同时要求各州市认真学习和宣传,并着手拟定与国家、省相配套的可行性实施计划;人社部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摸清本地区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现有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做好目标任务分解。

 

——6月前,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出台《云南省依法推进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及时召开工伤保险工作会议和视频会议;开展以推进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题的全省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咨询活动。

 

——3季度,开始根据工作方案检查调度各地重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展情况。

 

——4季度,开展建筑等高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

 

三、建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一)改进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方式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按照建筑工程总造价提取一定比例、乘以相应费率计算的方式缴费,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合理核定征收基数及费率

 

商住建部门核定建设工程总价的10%至20%作为缴费基数,乘以一定的缴费比例,按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于开工前由总承包单位一次性趸缴,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若追加工程预算的,或在建项目参保,应按工期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

 

(三)明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

 

在项目施工期内为参保有效期限,如果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施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期限延长情况说明,工伤保险有效期方可顺延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

 

(四)划定工伤认定鉴定区域

 

企业注册地与工程项目施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在项目施工地参保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应利用人社信息网或相关单位传真办理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健全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机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进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在显著位置设置工伤保险参保公示牌,各用人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应与其使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台账。

 

(六)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煤炭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七)部门联动推进工作

 

招标部门将建设施工企业成功招标后的项目、规模、标的地点和施工时间,以及项目承包人预告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对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参保证明各级各部门通过各种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大宣传,以开设专栏、案例分析、问题解答等图文影像形式,扩大工伤保险的影响力。

(八)未尽事项,将按照我省关于依法推进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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