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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6-23 点击: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以及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

    2、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缴纳,可同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二条  证明材料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证明。

    2、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配偶婚姻关系证明(如单身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租赁许可证、租赁房屋税收证明。

    第三条  提取条件及额度

    1、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半年或一年申请一次。

    2、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一套住房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半年或一年(与申请次数对应)的应付租金,2015年租金支付提取标准上限为每年不超过16200元(上年度银川市租房市场平均面积90㎡×平均价格15元/㎡×12个月=16200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4、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支取金额,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支取金额。

    5、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应对缴存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当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  防止骗提套取行为

    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协管员在职工提取申请时,应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协管员考核办法》中对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合同、虚假费用凭证等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要责令其限期退回,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建议由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退回、情节恶劣的,管理中心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其违规行为,暂停其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并录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第五条  本办法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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