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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苏省扬州市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意见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8-31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苏建金管〔2016〕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一律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扬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缴存企业,因经济效益不佳,经企业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最低缴存基数可由当地社会保险基数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缴存比例可由8%调整为5%;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开户缴存的企业,如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下同),可申请下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但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此政策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可按上述程序提出申请,并经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时间由6个月放宽到1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四、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市有关部门将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苏建金管〔2016〕218号)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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