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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关于开展温州市2015年]浙江省温州市关于开展温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和市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等工作的通告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9-20 点击: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市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通知》(温公积金〔2016〕51号)以及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规定,现就温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工作和市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等有关问题,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的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016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利息于次日自动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结息后15日内通过温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联名卡、市民卡向职工提供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结息等对账信息。已经过身份认证,在温州住房公积金网注册的职工,可登陆网站进行查询或关注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绑定信息查询;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发卡银行的自助设备上查询,市区缴存职工可持市民卡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的自助设备上查询。职工也可以在结息后的6个月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分中心打印纸质的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对账凭证。职工经查询、对账后,对相关数据存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分中心申请复核。


三、温州市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下同)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额和职工缴存额两部分组成。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2015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之和。计算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见角见分进元。


(三)职工本人的2015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5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5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3182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182元计算;如高于15910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5910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6516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管理部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可继续按照原先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申请调整,如条件许可,应按逐步到位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要求进行调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五)市区各单位应当于7月15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2016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须按规定格式标准提供电子表式。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逾期报送或未报送2016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1.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各637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12%计算所得的月缴存额,下同)的职工,按各637元进行调整。2.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或高于各637元的职工,不再进行调整,即继续执行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将于近期向市区各单位寄发《关于市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通知》(温公积金〔2016〕51号)及2016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等材料。如7月初仍未收到的,可登陆温州住房公积金网下载。


(六)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今年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尚未到位,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的意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待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执行到位后再另行通知实施。


(七)在本市市区的中央、省属以及外地驻温单位及其职工,亦按以上规定执行。


(八)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3182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5303.17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上年度月缴存额高于1274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额继续全额缴存。


四、各县(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有关问题和工作安排,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另行通知。


五、为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2016年6月30日暂停对外办理业务一天,7月1日起正常对外办公。


六、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办公地址:


鹿城管理部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3楼。


龙湾管理部办公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机场大道1968-1970号2楼。


瓯海管理部办公地址:温州市将军桥瓯海建行大厦5楼。


乐清分中心办公地址:乐清市双雁路293弄7号(金茂大厦);乐清分中心柳市管理所办公地址:乐清市柳市大兴西路40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瑞安分中心办公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596号(云海一期);瑞安分中心塘下管理站地址:瑞安市塘下镇公共服务中心。


永嘉分中心办公地址:永嘉县上塘镇嘉宁街21号房管大楼1-2楼。

 

洞头分中心办公地址:洞头县北岙镇中心街262号。


文成分中心办公地址:文成县大峃镇文青路行政审批大楼12楼。


平阳分中心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白石街42号2楼。


泰顺分中心办公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商务区2幢201室。


苍南分中心办公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46号环保大厦1-2楼;苍南分中心龙港管理所地址:苍南县龙港镇行政审批中心2楼。


网址:www.wzgjj.gov.cn;微信公众号:wzzfgjj;统一客服热线:0577-12329。

特此通告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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