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业务调整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配合住房公积金银联提取业务的全面开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自2015年6月1日起,省直中心将对柜面提取业务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个人至省直中心柜面办理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提取业务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办理提取业务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专管员至省直中心柜面办理批量提取业务时,须携带专管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三、申请办理预约批量提取业务的单位,须由专管员另行填报《个人提取预授权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批量提取材料一并交至中心柜员。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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