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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邮编|江苏省南京市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11-05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四厅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苏建金管[2016]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本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企业缴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区区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核,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此项职能已授权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最低缴存比例,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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