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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邮编]江苏省镇江市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11-06 点击: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最高为12%,缴存基数最高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企业,缴存比例调整为5%--12%。此政策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企业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提高缴存比例,缓缴的应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

 

2、 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3、 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如因职代会届期超期或企业停产等情况无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可由工会委员会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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