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外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尽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15]74号)的要求,现在我省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在外省工作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使用或已结清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我省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审批条件同本省缴存职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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