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通金管规[2016]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申报对象
1.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2.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二)申报内容
1.符合申报对象的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8%-12%的企业,可申请降低至8%;
2.符合申报对象的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可申请最低5%。
(三)申报材料
1.已开户缴存企业(非困难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附件1)
(2)《南通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附件2);
(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附件3);
(4)企业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与当前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相对应的养老保险汇缴清册(或汇总表)。
2.新开户缴存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附件1);
(2)《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4);
(3)《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件5);
(4)企业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与当前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相对应的养老保险汇缴清册(或汇总表)。
(四)审核程序
企业持上述申报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审核,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五)执行时效
此项政策暂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止,期满后,已开户缴存企业须调整回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开户缴存企业须调整住房公积金比例至8%-12%。
二、关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一)申报对象
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的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二)申报内容
符合申报对象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
(三)申报材料
1.《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比(缓缴)申请表》(附件6);
2.企业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与当前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相对应的养老保险汇缴清册(或汇总表);
3.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提供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报表;
4.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的,提供社保部门的批复或证明;
5.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程序
企业持上述申报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审核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批准后通知申请企业执行。
(五)执行时效
经批准同意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的困难企业,每次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需继续降比或缓缴的应当重新申报。
附件1: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附件2: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
附件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附件4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附件5: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附件6: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比(缓缴)申请表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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