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6〕14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全体委员2016年07月11日审议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进行部分调整,现公告如下: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且开户满六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调整为“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且开户满三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调整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07月18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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