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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邮编|安徽省蚌埠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规定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12-13 点击: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行为,解决影响职工贷款、提取及委托划转还贷业务办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网上缴存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行为作如下规范。

一、汇缴申报的规定

1、缴存单位须按月申报汇缴材料,每月20日为申报截止日期。

2、缴存单位每月必须先完成汇(补)缴清册申报,然后再办理转账缴款。

3、实行网上申报的,缴存单位每月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按审核确认的金额办理转账。涉及补缴的,必须有补缴说明。

4、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报的,须填写缴存汇总表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缴存单位根据审核确认的清册金额办理转账;如果当月有人员变动,应同时报送汇缴清册;涉及补缴的,须同时提供补缴说明。

二、转账缴款的规定

1、缴存单位须按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的汇(补)缴清册金额办理转账缴款,并于每月25日前将款项转入公积金中心专户。缴存单位未完成当月清册申报的,不得办理转账缴款。

2、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凭证“用途”栏目中注明缴存单位公积金代码。

使用市财政支付大平台集中支付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于申请财政支付时在“用途”栏目中注明缴存单位公积金代码。(例如: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缴存当月公积金,应该在申请财政支付时在“用途”栏目中注明“单位公积金代码1001026”)。

3、转账缴款遵循一笔转账对应一个清册的原则。

当月正常缴存的,必须按当月申报的汇缴清册金额使用一张支票转出,不得分多笔转账。

如当月除正常缴存外还涉及到补缴的,必须将当月汇缴清册与补缴清册对应的金额分别转账,不得合并使用一张转账支票转账。

4、单位缴存时一律不得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或者“现金缴款”方式办理汇缴。

三、关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缴存行为的规定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每月汇缴材料由区财政支付中心统一申报。申报后,由区财政支付中心按照审核确认的清册金额集中办理转账缴款。当月转账完毕后,区财政支付中心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传递当月所属缴存单位的明细材料(最迟25日前)。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1、缴存单位按季(或多月合并)申报汇缴材料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2、预缴下月或多月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登记职工个人账户明细账。

3、缴存单位存在以下缴存行为的,公积金中心不予登记职工个人账户明细账:转账时未在“用途”栏目中注明单位公积金代码的;于25日后转账缴款的;未申报先转账缴款的;单位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或者“现金缴款”方式转账缴款的;按季(或多月合并)转账的;未遵循一笔转账对应一个清册原则办理转账的。

4、缴存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缴存单位,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流程图

 

缴存单位每月20日前通过网上或到公积金中心大厅申报汇(补)缴清册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

 

缴存单位每月25日前按审核后的金额办理转账缴款

 

公积金中心登记职工个人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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