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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邮编|福建省莆田市关于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莆房金管〔2017〕50号 )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4-02 点击:

关于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就我市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年度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年度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且不低于5%。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

 

2017-2018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负担的经费来源,由财政承担的仍由财政预算安排,由单位承担的仍由单位承担。

 

四、月缴存额测算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计算公式: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

 

五、本年度汇缴“限高保低”标准

 

(一)根据莆田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6年莆田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09元。

 

(二)中央驻莆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3545元(4709元×5倍=23545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5650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2825元/月。

 

(三)省属及以下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4127元(4709元×3倍=14127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3390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1695元/月。

 

(四)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执行。即:市本级、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湾北岸、湄洲岛辖区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50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低月缴存额为150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75元/月;仙游县辖区的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380元,最低缴存比例5%,最低月缴存额为138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69元/月。

 

六、相关要求

 

(一)基数核定时间为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31日。仙游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2017年度汇缴基数核定时间定为2017年12月—2018年1月。

 

(二)各缴存单位请到中心网站(www.ptgjj.com)的“下载中心”下载《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调整清册》表格。按照“填表说明”的相关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含电子版),报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批。

 

(三)各缴存单位应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照标准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金额,并按月足额汇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核定后,在规定的汇缴年度期间内不得变更。

 

(四)各缴存单位应为全员职工按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未能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影响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正常办理。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本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莆田诚信网”上给予曝光。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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