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及其他规定,本着守法遵规、诚实守信原则,现就购房人(提取人,以下简称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售房企业(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乙方)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甲乙双方自愿作出并共同遵守如下承诺:
一、甲方购买 小区 幢 单元 室的商品住房,应与乙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然后凭该协议(书)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购房款,款项直接支付至住房销售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乙方收款账户。
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应于乙方收到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五个工作日内签订购房合同。乙方应于该购房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购房合同原件等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申请提取服务窗口做影像备案。
三、在未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上述购房合同等资料备案前,甲乙双方均不得使用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提取金额大于所购住房价款,甲方授权乙方退回多余的差额;如发生退购或退房,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于退购或退房事项发生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款项退回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提取账户。如发生购房变更事项,甲乙双方应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审定;否则,乙方负责退回甲方已提款项。
四、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和款项退回等手续。如甲方提取款项拨付乙方收款账户满二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办理购房合同等资料备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视该情形为套取住房公积金,并有权从乙方交付的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中等额划扣甲方提取的上述款项,有权依据《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取消甲方三年内提取及贷款资格。
乙方负责在该划扣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该保证金;否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贷款合作,并依据合作协议等,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特此承诺
甲方(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其他家庭成员(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务必双面打印,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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