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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江省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公积金〔2016〕22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12-27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各类住房公积金存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根据《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办发[2015]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管理中心业务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开展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存放的原则。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管理中心资金安全和日常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科学制订当年定期存款计划。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为:管理中心暂时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其他阶段性定期存款。不包括用于受托银行协助管理中心扩面工作考核奖励存放的定期存款。 第五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为符合《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规定,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财政局及人民银行核定后开有资金结算专户,受委托承办相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管理中心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第六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可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实施招标,也可由分中心依据本实施细则单独实施招标。市中心和各分中心依据招标结果在中标银行所在地分支机构办理资金存放。 第七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纳入管理中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当年定期存款规模、期限以及标的设置等内容。 第八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存放银行。定期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按各中标银行评分由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数不超过受邀银行的60%。中标银行根据评分排名按比例确定中标金额,中标银行当期最高中标金额不超过当期招标总额的40%。 第十条  综合评分指标主要由投标价格(年利率)情况、上年度政府对投标银行考核结果情况、投标银行与管理中心合作情况。具体指标在管理中心发出的招标邀请文件中明确细化。 第十一条 制定招标计划。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招标年度计划,主要包括存款期限、资金规模、资金性质等,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书。管理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当期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向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发出招标邀请文件,将本期招标的资金规模、存款期限、评分规则、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竞标银行。 第十三条 投标条件。参与投标的银行原则上不得少于5家。参与投标的银行或评标时有效投标银行的数量不足时,应当予以废标。废标后,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投标银行,并重新组织招投标。受邀但放弃投标的银行不列入下年度邀请范围。 第十四条 评标评委。管理中心建立资金竞争性存款评委库。评委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层以上干部和分中心主任为主,并邀请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审计局、银监局相关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负责资金竞争性存款的评标工作。每期评标设评委5人,由纪检派驻的监督员于开标前一日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5人组成评标小组,并通知评委立即进入开标现场实行封闭评标。抽选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继续抽选,补足5名评委。评标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现场开标及评标。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向管理中心递交标书。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的监督下统一拆封竞标银行的竞标资料。评委审阅竞标银行提交的资料和中心整理的资料,按照竞标规则独立评标,评标小组综合各评委意见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初步中标结果提交各评委和监督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中心主任审定签字后生效。 最终中标结果生效后,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中标结果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办理存放。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门根据生效的中标结果由高到低逐笔依次募入,办理资金存款手续。 各分中心在办理定期存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定期存单复印件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资料,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十七条 管理中心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按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付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等,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以下情形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该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条 监督员由纪检组派员担任,对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要切实履行公积金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本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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