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住房公积金 >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细则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细则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6-01-06 点击:

  一、贷款条件与要求


  1.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符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规定,准予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


  3.借款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1.贷款额度: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45万;


  2.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30年,视借款人偿还能力可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大于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


  三、所需材料


  1.《贷款申请书》(一式2份);


  2.原《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1份,完整的复印件2份;


  3.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①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自筹资金结清的:提供贷款结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②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提供贷款还款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好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契税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


  7、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注:①阶段性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②本市职工异地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转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


  ③异地职工在我市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


  ④“婚姻状况声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四、担保方式


  1.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的,采用新购房屋房产抵押;


  2.未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的,采用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阶段性担保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好后采用借款人房产抵押。


  注:①担保人担保期间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能低于借款人贷款的年限;


  ②担保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低于借款额的20%-30%;


  ③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准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担保期间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业务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贷款申请书(服务大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初审;


  3.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4.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六、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借款人信用记录在近3年内连续3月或累计6月恶意拖欠记录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2.缴存职工公积金连续拖缴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受理;


  3.贷款审核后借款人需要及时去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4.职工月还款额不大于职工家庭收入的50%;


  5.认真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


  6.《贷款申请书》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7.本细则由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8.业务受理电话:0557-3310023;


  贷款管理科电话:0557-3054105;


  9.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ahszgjj.gov.cn/。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