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
《丽水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完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均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按缴存者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工作场所所在地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公积金汇缴等业务。(www.wifi03.com)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缴存者填写的《丽水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签订的《丽水市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一式三份)。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开设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发放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凭证。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最低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2(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角分进元),个人缴存比例为1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在每年的特定时间准许调整一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号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个人缴存者银行结算账户扣收。
个人缴存者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签订《丽水市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每年结息一次。
第八条 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个人缴存者连续三个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自动封存其账户。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按我市相关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