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管理部、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辽住建〔2016〕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现就落实《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1.各缴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2.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限高保低”的原则,继续保持我市原住房公积金5%-12%的缴存比例区间不变;困难企业可根据经营现状,在此区间内申请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3.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缓缴公积金的企业,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4.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对超出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5.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人”),暂停采取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发放住房补贴。新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由市房改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后实施。
二、操作规程
1.自2016年6月1日起,中心停止受理缴存比例高于12%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2016年7月1日起,中心停止受理缴存基数超过3倍和按“新人”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2.单位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规范调整工作。
3.2016年6月1日以前欠缴,且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可采取差额补缴的方式,按原政策补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4.2016年7月1日以前欠缴,且含高比例缴存“新人”的单位,可采取差额补缴的方式,按原政策补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5.单位下调缴存比例至12%的,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审批表》即可办理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6.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其它事宜
1.管理部应加强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的核查工作,严禁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超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请各管理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与资金筹集处工作联系,及时反馈有关问题。
附件1:困难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业务流程
附件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9日
附件1: 困难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业务流程
一、受理条件
1.单位按现有缴存比例,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
2.单位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每次一年。
二、所需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审批表》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解除缓缴申请审批表》;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见附件2);
3.《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申请办理缓缴提供)。
三、办理时限
管理部受理企业申报后,对要件齐全、审核无误的,即时办理。
四、其它事宜
1.缓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审批期限,批准期限到期后,仍需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2.经济效益好转后需补缴申请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批补缴。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凡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同时将无故停缴企业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附件2:
××单位工会决议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于20××年×月×日召开工会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自×年×月×日起将我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职工各×%,降低到单位、职工各×%(或自×年×月×日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一年)。
(工会章)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