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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邮编_安徽省蚌埠市关于印发《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的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6-01-29 点击:

机关各科室、三县管理部:

为深入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有效落实,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2016年10月8日

附: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的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有效落实,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蚌埠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第36项(序号1),项目名称: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二)单位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执法检查、日常业务管理、受理职工投诉举报、群众监督、信访、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 (www.wifi03.com)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送达《催缴通知书》;

(二)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持有并出示执法证件;

(三)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整理证据清单;

(四)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下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上5年以下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设立时间6年以上10年以下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单位设立时间11年以上15年以下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单位设立时间在以15年以上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单位应缴未缴职工不足50人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含)人以上不足100人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含)人以上不足300人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单位应缴未缴职工300(含)人以上不足500人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0(含)人以上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主要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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