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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邮编】云南省昭通市关于进一步放宽贷款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6-02-26 点击:

 

各分中心、科室:

 

《昭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放宽贷款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请示》(昭房金呈〔2016〕37号)经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为抓好贯彻落实,积极引导和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消费,进一步解决和改善缴存职工住房需求,切实用足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支持好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稳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建金〔2016〕524号)精神,经中心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单职工最高购房贷款额由25万元调整为40万元,双职工最高购房贷款额控制在50万元内。

 

二、将住房消费贷款最高贷款额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三、取消行政事业单位单职工公积金互保比例0.8的限制,单职工与双职工担保比例一致。最高担保比例为0.5,即担保比例为5仟元可贷1万元。

 

四、凡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3年以上,缴存期间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且夫妻双方在商业银行均无贷款和不良记录的,在只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贷款担保,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抵押物;双职工申请最高贷款额30万元;单职工最高15万元。申请人再购房时可再申请一笔以房产为抵押物的公积金贷款,即一个家庭最多可申请两笔贷款;单职工可找一名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为正常的公积金缴存人共同申请贷款,按双职工办理。参与共同申请贷款的缴存人应当符合3年以上未支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且夫妻双方须授权查询个人征信。

 

五、市内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时,凡是能够提供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二手房过户完税凭证的,在支付不低于20%的首付款后,贷款比例调整为房价的100%,但不超过市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

 

二手房价值以房产评估报告上载明的价值或以完税凭证上记载的交易价值为准。

 

以所购期房抵押的(与中心签订期房合作协议),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抵押物;以所购二手房或其他现房抵押的,最高抵押折扣率为70%;抵押物为营业用房的(非住宅),最高抵押折扣率为50%;抵押物为商住房的,最高抵押折扣率为60%;抵押物为车库的,最高抵押折扣率为60%。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未与中心开展期房合作的自住房(期房),能办理预抵押登记的,可正常办理贷款业务,贷款资金经借款人申请可划给借款人本人,由借款人自行缴交购房款。

 

各分中心在办理该类期房贷款业务时,必须建立单独期房贷款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对涉及该类贷款的楼盘进行建设进度和办证期限的跟踪管理,并主动协调房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确保及时将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办理完善。

 

七、取消购房合同5年的限制。即购房合同不受时间限制,能提供购房合同的,均可申请贷款。该购房合同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该套房屋的住房贷款。

 

八、将收入还贷比由原来的50%调整为60%。借款人家庭有其他合法稳定收入,如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能提供所对应的有效收入证明材料,如收入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凭证等,可计入家庭月收入。

 

九、调整已执行的保证金比例。凡与中心签订了期房合作协议的房地产项目,保证金缴交比例超过5%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提供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报告的前提下,由中心组织专门的工作组对合作项目进行实地核实,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由开发企业向中心提出划拨保证金的申请,中心按已拨贷款资金的5%留存保证金后,超出部分全部划给开发企业使用。

 

十、放宽免除、置换贷款担保责任人的条件。

 

(一)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保证。

 

1.置换共同申请人和保证人的。置换后的保证金额应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的50%,不足50%的,置换金额应不低于1:1的比例。

 

2.免除共同申请人(非配偶)。借款人本人公积金余额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的,经分中心批准,可免除共同申请人(非配偶)责任,但应完善相应的共同还款承诺。

 

3.免除保证人。免除后的保证金额不低于贷款余额的50%。取消单职工免除后需保留一人的规定。

 

(二)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公积金保证的,房产抵押值超过贷款余额100%的,可逐个或全部免除保证人责任。共同申请人原则上不予免除。借款人本人公积金余额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的,按本条第(一)项—第2款办理。

 

(三)共同申请人为配偶的,不能置换和免除。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该笔贷款的偿还由借款人全部承担,需变更配偶状态为正常的,符合免除共同申请人责任,按本条第(一)项—第2款办理;否则,按本条第(一)项—第1款办理。需提供的资料为:离婚证、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置换后共同申请人的共同还款承诺书。

 

(四)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共同申请人不能免除。抵押值超过贷款余额100%的,置换共同申请人,不受公积金余额的限制。

 

十一、借款人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允许其中一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保证。

 

十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准确理解含义,在开展政策宣传过程中做到口径一致。

 

(二)努力加大宣传力度,让政策在缴存人中广为知晓。分中心应通过网站、微信、电台、电视台等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并深入到缴存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现场、居民区等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扩大公积金惠民政策的社会影响力。

 

(三)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督查督办,提高服务质量。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业务人员应做到对政策规定、程序步骤和资料要件等内容一次性告知,严禁语言生硬、态度冷漠及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出现,最大限度地为广大缴存人提供准确、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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