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自治区《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内建金〔2016〕500号)、《关于转发国家住建部等四部门建金〔2016〕74号文的通知》(内建金〔2016〕227号)文件要求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意见,现将我市企业最高缴存比例做如下调整:
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全市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按照该企业经营状况下调1—2个百分点。此外,如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提出申请,还可按程序依法为该企业办理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按照企业经营状况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www.wifi03.com)
从2017年1月1日起,各管理部对按12%比例缴存的企业,由企业提出降低比例申请,经资金运用科审批后,方可按批准比例办理缴存事宜;对缴存比例低于12%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调整缴存比例。
各部门在执行上述政策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反馈中心,不得擅自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2、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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