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池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操作细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异地贷款的对象
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条件下,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其他城市购买住房,应向购买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我市管理中心负责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市公积金中心不予出具缴存证明,也不受理该类职工的贷款申请。
二、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所购房屋的产权人为借款人或其配偶;
(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
(三)借款人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且其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或无房;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信用良好,无欠还贷款不良记录,且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
(六)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七)因资金紧张贷款发放需要轮候,异地贷款职工需与本地贷款职工一并轮候。
三、异地贷款所需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复印件份数
商品房
二手房
公积金
贷款
组合
贷款
1
预付款发票
契税完税情况证明、税收完税证明、 增值税发票
3
4
2
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原件
房管部门备案的二手房 买卖合同原件
原件
1份
原件
2份
3
家庭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表
家庭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表
原件
1份
原件
1份
4
本人身份证
本人身份证
5
5
5
配偶身份证
配偶身份证
5
5
6
其他产权共有人身份证
其他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售房人身份证
2
2
7
其他产权共有人关系证明
其他产权共有人、售房人关系证明
2
2
8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
1
2
9
单身声明
单身声明
原件
2份
原件
3份
10
(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每一页均要复印)
(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每一页均要复印)
1
2
11
售房人存折、首付款银行凭据、过户后的房产证、原房产证复印件
各1份
各2份
备注:异地贷款需提供一个在池州的固定联系人,同时提供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住址。
四、异地贷款流程
流程
主要事项
所带材料
备注
贷前
咨询
征信报告查询;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政策;核定可贷款数额;领取住房公积金异地组合贷款申请表、家庭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表等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存证明,缴存明细,网上查询方式
夫妻双方到场
贷款
申请
递交异地贷款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上表中所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产权共有人到场
签订
合同
等待银行电话,接到银行通知后前往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确定还款账户
请在接到银行电话时咨询相关银行
夫妻双方,产权共有人到场
办理
抵押
前往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请咨询相关银行遵照办理
产权人到场
等待
放款
等待银行的电话或者短信通知放款
履行
还款
注意每月到期还款日期;注意遇利率调整需增加或者减少还款金额
结清
还款
贷款还清后到中心开具贷款还清证明-到贷款银行领取抵押权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另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
产权人到场
五、异地贷款额度
1、贷款比例: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比例依据所购房屋已使用年限情况分别为:已使用年限在5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5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10年以上,15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15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
2、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超过45万元;夫妻双方仅有一方或单身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超过35万元。
六、异地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贷款利率及调整,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异地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将每月应还款本息存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内。如出现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3个月(含)以上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划扣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还贷,直至贷款还清;同时,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商业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依法处分抵押物,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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