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者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通过设置自由职业者缴存托管专用账户,对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
缴存范围之内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公积金的,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一)《青岛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连续按月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社会保险应为自由职业者个人缴纳。
已在本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由职业者,应将原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自由职业者缴存托管专用账户。
三、缴存金额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进行调整。
(一)缴存基数:按照自由职业者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由自由职业者个人申报。上限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四、缴存方式
自由职业者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扣划协议,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缴存业务。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自由职业者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只能从申请缴存登记当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自由职业者到单位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
(三)自由职业者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工资收入的核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关于公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通知》(青住金字〔2015〕58号)中的《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10〕59号)和《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1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3日
附件
青岛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民 族
联系电话
本市常住地址
缴存基数(元)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
申请人已知晓并承诺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1、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同意到指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申请人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年度缴存标准,及时调整缴存额。
5、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若逾期缴存或欠缴,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缴存账户。
6、本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由于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反面)
住房公积金审核专用章:
经办人:(章)
年 月 日
业务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