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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为职工补缴公积金单位能申请表_单位如何为职工补缴公积金,单位能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吗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17 点击:

  一、单位如何为职工补缴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补缴的,由市公积金管理核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开户后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补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补缴1999年4月3日以后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应当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二、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吗


  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以下方式之一补缴:申请制定补缴计划,分期分批足额补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较低不得为零)一次性补缴;同时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分期分批补缴。


  补缴金额应当在一年内补足。


  补缴计划及降低缴存比例申请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核,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核,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用人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那么,单位不缴或是漏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劳动者发现单位补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这样维权:


  职工应该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找法小编温馨提示,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


  单位不缴、漏缴公积金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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