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
按照国家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91元。据此,2018年度全市单位和个人月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为16173元,单位和职工月最高缴存额为1941元。自2018年1月起执行。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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