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办事处):
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建部《关于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市中心制订下发了《关于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工作细则》(平公中发〔2017〕19号),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近一年时间总体运行良好,为了精准贯彻国家政策规定,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中的风险,特此通知如下:
1.异地缴存职工只有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购买自住住房时,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处)才能受理发放异地贷款;户籍在崆峒区,且在平凉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市直管理部和崆峒区管理部均可受理。
2.不在户籍所在地县(区)购房的不属于异地贷款受理范畴。
3.异地缴存职工在户籍所在地为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的,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请各管理部(办事处)精准贯彻落实,同时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发生误解和纠纷。
此通知即日起执行。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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