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
黄住房公积金办发[2018]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防止由于突击补缴住房公积金骗取公积金贷款事件发生,现将补缴住房公积金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单位在办理补缴时须提供盖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
二、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因自身原因欠缴以往年份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因计算错误导致月缴存额不对而需要补缴的;
(四)、单位为新录用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滞后于事实上劳动关系形成时间,需要为职工补缴的;
(五)、职工调入单位未及时确认,需要补缴的;
(六)、单位因失误导致漏缴月份的。
三、单位为职工补缴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由各网点负责人审批;补缴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报筹集稽查中心审批;特殊情况由网点报筹集稽查中心,由分管领导审批。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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