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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邮编|浙江省湖州市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调整部分政策与业务操作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湖公积金发〔2018〕33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2 点击:

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调整部分政策与业务操作事项的具体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7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部分政策与

业务操作事项的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对照省办事事项“八统一”规范操作规定,经研究,就住房公积金部分缴存、提取政策业务操作有关事项调整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及转移”业务的具体规定

 

    1、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在工作地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2、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的,取消原要求提供招工录用登记表或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调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具体规定

 

    取消原继承人共同出具的约定书,统一提供“继承(遗赠)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指定的受托代理人账户内。

 

    三、调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或家庭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具体规定

 

    1、“非本市城镇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非本市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异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在工作地通过异地转移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手续,未重新就业的封存满半年提取。”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满两年并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判处刑罚并服刑两年以上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均调整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取消收取失业证明。

 

    四、调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具体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提取额度为实际支付金额。

 

    2、租赁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缴存地查询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数据共享前需提供),缴存地是按全市分成四个区域进行对应查询:市本级(含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每月提取额均不超出职工当月缴存额的60%,且市区(含吴兴区)每人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其他县区最高不超过800元/月。

 

    本文件自7月6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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