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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邮编]陕西省延安市关于调整和确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3 点击: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各承办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每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时段为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需按规定调整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确定新年度的缴存比例,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段及基数调整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时段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存单位应在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例行缴存基数调整手续。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月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最高不超过2017年延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660元的3倍,即16980元/月。最低不低于2017年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陕西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我市二类区的宝塔区、安塞区、洛川、志丹、黄陵、甘泉、子长、吴起等八县区不得低于1580元/月;三类区的宜川、延长、富县、黄龙、延川等五个县不得低于1480元/月。市直单位、中省驻延单位缴存基数下限参照省上公布的宝塔区最低工资执行。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陕西省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自主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以缴存时段首次缴交时间的当月收入为准,也可在保低限高范围内自主选择基数,并要求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


  二、缴存比例政策的确定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12%。为保持执行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省市驻当地机构可维持职工个人月缴存5%,单位、财政配比12%的缴存比例政策,但各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自主确定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并按缴存时段一年一定,此政策可连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可在10%-24%之间自主选择,一年一定。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自主缴存人员按缴存时段自我确定的合规基数与比例的乘积计算。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四、其他事项


  1、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在要求基数调整期间未完成年度调整的,应继续按上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时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视作连续缴存;若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3、2018年10月1日(含)后,仍未办理年度调整的单位,只有在完成年度调整后,才能按照申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汇缴、补缴新一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完成年度调整手续后,应对未调整的已缴月份进行补缴或退缴,以确保在2018-2019缴存年度内职工的月缴存额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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