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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邮编_云南省丽江市关于调整2018年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3 点击: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细则》的规定,现将2018年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和最高缴存额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的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计算结果保留至元位,根据丽江市统计局公布社会年平均工资数据,2017年度丽江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3865元,月平均工资为73865元÷12个月=6155元,按上述规定计算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6155×3=18465元,因此,2018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为18465元/月,凡月工资收入超过18465元的职工,按18465元的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8465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职工2018年度月缴存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4432元(18465×12%×2=4432元)(四舍五入)。


  二、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比例和最低缴存额


  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丽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丽江市在岗职工2017年平均工资为73865元,按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73865元÷12个月×60%=3693元。因此,2018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工资基数为3693元/月。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即3693元×5%×2=369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确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369元,月缴存额超过最低缴存额的按实际缴存,缴存额低于369元的,按369元缴存。


  三、其他事宜


  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临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及下限比例规定,既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特此通知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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