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朝阳市人民政府《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制定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朝阳市人民政府《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朝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本辖区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一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租赁朝阳市辖区内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困难的;
(六)离(退)休的;
(七)调离本市的;
(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宣告死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两次及以上的,不支持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无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和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工作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未婚缴存职工不予提取。依照第(五)项规定提取时,支取范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大病范围参照医保中心界定。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满三个月后,可预提1年还款额用于偿还商贷,每年提取一次。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提取条件的,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提取条件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金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以千元为单位计提,且不得超过购房、建造、翻建、大修款。
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且不得超过提取限额(每月不超过900元)。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第四章 提取申请材料
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取条件的,均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
第十条 一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书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
(三)回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书、增补面积款发票(或增补面积款收据、结算单和征收办证明)。
(四)持外地购房材料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或购房地养老保险缴存证明(需加盖公章)或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加盖公章)。
(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和费用发票。
第十一条 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或贷款后办理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证明)、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
首次提取办理后,再次办理只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和还款证明。
一次性提前结清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或贷款后办理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证明)、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三个月之内有效)。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近期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
第十三条 租赁朝阳市辖区内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及配偶名下公积金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无房产的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户口本、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租赁提取承诺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第十四条 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困难的,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医院的诊断书和该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住院病历。
第十五条 离退休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司法部门冻结且已到法定离退休人员,在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卡。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人员,还需提供离退休证明。
第十六条 调离本市且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必须通过异地转移平台划转,需提供劳动或人事部门调转手续(调令、任职文件、工资调转手续等)、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转移申请书。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需提供现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需提供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失业证。
第十八条 出国(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薄)。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证明或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提取公积金承诺书。
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间自购房全额发票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下发之日起开始计算;同一套房除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年支外,只允许支取一次;同一套房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可再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由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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