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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山西省晋城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3 点击:

各分中心、各科室:


    为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就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提取方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购房合同签定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办理支取手续。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型住房)的所购房屋总价或实际支出金额。购买商品房(含公寓性住房)提取的,需提供经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者《不动产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可申请按年度还贷提取和提前结清贷款提取。


    3、增加物业费提取。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贷款方面

    1、借款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借款人自开户之日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职工暂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借款人自开户之日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职工暂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2、停止向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超过最低首付比例时,按实际剩余应付部分及个人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贷款额。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贷款资金不得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3、实行先提后贷,取消贷款之前一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4、贷款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5、取消开发商出具的购房证明。


    6、暂停住房公积金房屋装修贷款业务。


    7、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所购房屋抵押(含预抵押)为主。凡所购房屋具备预抵押条件的,应进行预抵押登记。暂不能提供房屋抵押或预抵押担保时,无论采取哪种阶段性担保方式,最终都要落实到房屋抵押。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不再使用自然人全程联保的担保方式。


    8、不再受理向付清房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商转公业务。停止受理自2018年7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9、二手房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交易过程中由买卖双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核准贷款额度后,及时通知买卖双方。在交易双方完成产权变更和不动产抵押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支付给出售人。贷款额度按照交易增值税票金额的80%核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0、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缴存证明,购买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发放贷款,不在受本地常住户口限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发放本地缴存职工的异地购房贷款。


    11、私营企业和异地缴存职工贷款可选择5种担保方式:联保、质押、抵押、按揭、担保公司。选择联保方式的必须有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职工进行担保,担保人公积金余额不得少于贷款金额的二分之一。


    12、使用房产作抵押物担保时,5年(含)以内的房产(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以当时购房合同总价作为参考依据,5年以上的房产以地税局房产评估系统或有资质的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作为参考依据,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或评估价格的8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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