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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湖南省《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3 点击: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9月15日正式实施,共7章25条。《办法》的出台是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法可依、公开透明、依法办事,体现和适应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变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主要体现以下八个方面的变化。


  一、《办法》对于购建别墅、投资性住房及偿还购买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本省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等方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了限制,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的要求,继续坚持好《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的初衷,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建普通自住房或改善住房需求,重点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需要。


  二、《办法》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明确职工因工作调离本市的,统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异地转移,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和“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


  三、《办法》规定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再交易房的,前后两次交易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这是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遏制利用小面积低价格房产频繁交易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有效措施。


  四、《办法》规定购买自住住房(期房)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次数由原来“可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分别在签订网上电子备案合同和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时提取”变更为“只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签订网上电子备案合同或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时提取”。这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规范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的特性,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


  五、《办法》对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在提取时限、提取额度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正常开始还贷以后每年支取一次,提取时间可在每年的1月至12月进行,当年未提取的额度不累积到下一年度”变更为“自正常还贷起次月可申请提取,以后至少间隔12个月可申请一次(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清贷款不受此限制)”,提取额度由原来的“当年的实际还款额,且不能超过应还贷款余额”变更为“首次提取额为实际已经发生还贷款本息金额,再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应剔除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该贷款本息所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金额”,这一变化是缴存职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能缓解年初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扎堆拥堵现象,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办法》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0元(含)以内的小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进行了简化。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10000元(含)以内,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代理人,并向管理中心作出书面委托提取承诺,在提供受托人及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即可办理提取。提取的额度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现在的10000元,极大地方便了缴存职工办理业务,免去了职工过去需司法公证等一些繁琐手续,同时也为职工节省了费用。10000元以上代理提取需要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七、《办法》对原“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和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账户封存后可申请提取;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村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需未再就业2年以上方可申请提取”变更为“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封存账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方可申请提取”。这是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规范改进了提取政策。


  八、《办法》对业务办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缴存单位或职工弄虚作假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了规定。中心将骗提套取单位和职工信息记入中心建立的黑名单管理系统,并将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失信行为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视情节轻重报送职工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责令其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


  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中心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变化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相关条款进行的修改,这对遏制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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