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等文件规定,住房补贴应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将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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