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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阳台|贵州省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18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5-26 点击: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7日


   附件


贵州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以及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灵活就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以下简称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计发本人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二条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且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以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保,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起历年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计算公式为: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N实缴。其中,Xn、Xn-1、……为参保人员从退休当年至参保建账之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 Cn-2、……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参保建账之年的上一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本人的实际缴费年限,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起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按年计算(缴费月数除以12),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见附件,下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条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以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保,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本人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按黔府发〔1998〕34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参保的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年限。

(2)按规定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含转制、调动等)的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自主择业人员除外)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年限。

(3)农垦企业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年限×0.6+2003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年限。

  (4)按《关于贵州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7号)参保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0.6+2009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年限

(5)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至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的缴费年限×0.6+办理补缴参保手续以后的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年限。

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与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1997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按经认定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

(二)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大于等于1的,为合理衔接,平稳过渡,设立9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老办法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按规定比例计发的超出部分。

1.老办法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1997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按经认定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

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与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

2.新办法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997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按经认定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

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与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

3.超出部分指新办法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减去老办法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差额。规定比例为:第一年(2016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第二年(2017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30%,第三年(2018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4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4.2025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第四条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有和集体企业退职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4〕1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计算公式中的“退职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退职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五条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依据本人超过15年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年限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年限基础养老金按本人超过15年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月数计算,每月5元,计算公式为:月年限基础养老金=本人超过15年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月数×5。

第六条 符合国家和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加发5%基本养老金的,以退休(含退职)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加发5%的基本养老金。

第七条基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含年限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规定比例计发的超出部分、加发5%的基本养老金等,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余额资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资金支付完毕后,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第八条《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的“计发月数”按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满周岁的“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退休年龄”不满4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

第九条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省有关部门统一公布数据执行。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照上年度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基本养老金。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或扣减差额部分。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采取便捷方式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通知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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