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株洲市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株人社发〔2017〕5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调整为: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580元(每年以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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