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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青海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4-08-13 点击: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开 栏 的 话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社会民生和社会保障工作,其中为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2014年12月29日,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进一步促进了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015年3月,我省四部门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省情实际,联合印发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发〔2015〕33号),明确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通过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项扩面活动,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我们开办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问答》栏目,对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维护自身工伤权益保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逐一作出解答,以期对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法律权益和义务,熟悉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增强工伤事故的预防等方面提供帮助。

 

工伤保险基本知识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项社会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为什么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用立法的形式确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3、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4、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5、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6、工伤保险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7、建筑业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8、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9、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10、建筑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1、为促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12、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发生工伤后简要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同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需要康复的进行工伤康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后具体经办流程:

 

(1)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2)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项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工伤认定

 

1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4、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5、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6、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什么要求?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7、工伤认定申请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1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认定决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与近亲属关系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9、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0、什么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个人无法提交怎么办?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难以确认的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能力鉴定

 

21、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22、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23、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或者对各统筹地区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

 

24、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鉴定结论?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待遇

 

25、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工伤医疗费: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

 

  (2)康复费: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

 

(3)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发生符合支付标准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5)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6)工伤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7)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6、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年龄退休。

 

27、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13.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

 

28、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2个月至7.5个月,其中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29、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0、如果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待遇。

 

31、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18号令)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2、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根据新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可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其本人伤残程度最高的级别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33、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6、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7、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移交长期居住地街道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法律责任与职工权益

 

39、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0、对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应向谁举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2、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3、发生工伤后应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或者对工伤行政复议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如何联系社保部门咨询处理社保问题?

 

请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也可直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工伤预防基本知识

 

46、什么是建筑施工“五大伤害”?

 

建筑施工“五大伤害”是指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和坍塌。其中高处坠落一般被列为建筑施工“五大伤害”之首,事故发生概率极高,约占各类事故总数的一半以上,并且伤亡危险性极大。

47、什么是建筑工地安全“三宝”?

 

建筑工地安全“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建筑职工保护人身安全的必备劳动防护用品。

48、建筑工地重点防护的“四口”是指什么?

 

建筑工地重点防护的“四口”是指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

 

49、建筑工地重点防护的“五临边”是指什么?

 

建筑工地重点防护的“五临边”是指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

 

50、发现火灾如何正确拨打报警电话?

 

答:发现火情不要惊慌失措,要及时报警,火警电话号码“119”要牢记。

 

拨打“119”免收电话费,所有公用电话均可直接拨打。

 

“119”还参加其他事故的救援工作,包括:各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救援;水灾、风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恐怖袭击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单位和群众遇险救助时的救援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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