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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邮编】安徽省马鞍山市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4-12-23 点击: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7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后,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低于2572元的,按每人每月2572元计发;二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低于2429元的,按每人每月2429元计发;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低于2286元的,按每人每月2286元计发;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低于2143元的,按每人每月2143元计发。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不再纳入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范围。


   二、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015年11月起,人均抚恤金低于594元的,按人均594元计发。


   三、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受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文件规定调整。


   四、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做好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的待遇调整工作。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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