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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做好2015年_湖北省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4-12-27 点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5]8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新修订《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建立完善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省各统筹地区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参照2015年度本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金额进行调整,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增长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金额的90%、85%、80%、75%、70%、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配偶和其他亲属抚恤金增长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金额的40%和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待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做过调整的统筹地区,待遇增长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补齐差额;待遇增长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暂予保留,本年度不再调整。

 

(三)封闭运行企业2015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来抓,确保年底以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各地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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