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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邮编]湖南省郴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工作的通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4-12-28 点击: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工作的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精神以及《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郴劳社〔2010〕13号)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于2010年3月启动,至2015年11月底,全市工伤保险纳入机关事业单位2863家、职工132000余人,为其2090名工伤职工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022万元,有效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但是,目前还有个别县市仍存在采取财政部门“一揽子包干”拨款方式缴费的情况,造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参保人员偏少、程序环节偏多,未能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深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和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侧重宣传工伤保险分担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作用以及缴费基数影响工伤相关待遇等方面的政策。要通过宣传,把领导和职工的认识统一到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上来,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和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自觉性。


二、夯实工伤保险缴费基础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将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或自筹,主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16年1月起按规定以工资总额向单位直接计征,不得再接受财政部门“一揽子包干”拨款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各县市区要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契机,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加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审核,做到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它险种的缴费基数一致,杜绝漏报、瞒报和少报缴费基数的行为。


(三)各县市区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清欠工作,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八十六条规定处理。同时可参照市里的做法,报请政府将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纳入对其综合绩效考核,督促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加强工伤保险相关工作考核

 

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工作进行抽查,凡查实该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严的,其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不能评为市人社系统先进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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