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保险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苏省扬州市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苏省扬州市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5-01-03 点击:
我市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为保障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再次上调工伤保险有关定期待遇标准。

 

一是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70元、240元、210元。2015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40元、60元、8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4%。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二是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438元、1950元和1463元,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5元。

 

此次调整对象为2015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所需费用,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