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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甘肃省白银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5-01-20 点击:

白银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411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412号)要求,现对在市本级参保单位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浮动档次


    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二、关于用人单位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的确定


   我局定于2016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期间,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调整确定各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请各参保单位按时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到市社保服务大厅确认本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各劳务派遣企业要自行设计并提供一份《2015年劳务派遣情况统计表》,统计表包含“用人企业名称”、“生产经营范围”“用工人数”等内容。


    对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缴费费率办法,但综合费率不得低于其相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两档。拟实行综合费率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可自行提供费率计算表,报市社保局审核后再确定其相关缴费费率。


    三、关于费率执行时间


    本次费率调整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18年起,实行费率浮动。以后每两年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后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白银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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