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办公室),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办公室):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5﹞73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58310
二级
51620
三级
44930
四级
35370
五级
26760
六级
22630
七级
16260
八级
10500
九级
7650
十级
573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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