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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邮编】吉林省白山市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人社联字﹝2016﹞2号 )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15-08-01 点击:

白山人社联字﹝2016﹞2号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91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费率调整的重要意义


    1.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坚持“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总原则,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准确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3.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未出现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的行业,可参考分类表中风险程度相近的行业确定其费率。


    4.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合理确定行业差别费率档次


    5.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白山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4%、1.8%、2.2%、2.6%、3.2%、3.8%。(见附件)。


    6.白山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7.其他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单位,其参保费率的调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四、科学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8.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进行。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同一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指同一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周期为一年。


    9.各工伤风险行业内的费率浮动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我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10.在一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20%的(含120%)或在一年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一档;在一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含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6%的,费率上浮二档。在一年内用人单位发生重伤(工伤伤残等级1-4级)2人(含2人)以上的,费率上浮一档;发生工亡的,费率上浮二档。


    11.用人单位在一年内未发生工伤事故费率下浮一档;次年仍未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率再下浮一档。

 
    12.用人单位有拖欠工伤保险费、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3.用人单位应及时做好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体检,根据职工的身体状况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防止出现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况的发生。


    14.用人单位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和在军队服役,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及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费率浮动范围内。


    15.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对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15%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确定费率。


    五、全面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16.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应对突发性、大规模、集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17.工伤保险储备金提取比例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8%提取。储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统筹地区需在2016年底前设立储备金。储备金计算在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之内。


    六、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规模


    18.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当基金累计结存超过正常规模,其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19.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


    20.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可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七、着力做实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21.继续做实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要尽快实现基金市级统筹,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统支管理。
    22.按照“市级统筹、省级调剂”的原则,认真落实省级调剂金制度,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2﹞45号)规定,及时上解、管理、使用省级调剂金。


    八、严格防控工伤保险基金运行风险


    23.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精算平衡,全面分析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当期因素和中长期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长速度、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确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


    24.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和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的影响。


    25.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大基金征缴力度,重点推进建筑业和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不断扩大基金规模,确保基金可持续安全运行。


    九、建立费率政策执行情况报备制度


    26.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地在每年末将本地基金收支使用、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加强部门之间协同配合


    27.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完善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和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


    28.本意见自出台之日起执行,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山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2日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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