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公益性岗位用人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312号)和《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16〕9号)文件的精神,现对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标准:
1. 市(区)(含沈抚新城)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即全额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20元。差额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即由每人每月7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24元。
2. 抚顺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即全额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差额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即由每人每月64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40元。
3. 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即全额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差额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即由每人每月6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40元。
4. 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1.3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90元。
二、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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