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何某为L公司的专职货车司机。某天何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何某受伤。此次交通事故交警最终认定何某承担全部责任。伤情稳定后,何某咨询公司人力资源部其受伤是否构成工伤。人力资源部回复说:根据有关规定,你本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没有责任的才构成工伤,本次交通事故你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不构成工伤。后来,何某自己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何某驾驶货车外出履行工作职责,期间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所以不应适用上述第(六)项上下班途中之规定。驾驶货车是何某的职责,因工作驾驶货车途径的路线或地方应理解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故应适用上述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此情况下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上述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与此情况亦相接近。总之,本案肯定不适用上述第(六)项;而无论适用第(一)项还是第(五)项,均应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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