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直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问题进行明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其中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年终发放的第13个月基本工资,不包括年终一次性绩效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
其中绩效工资是指人社部门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水平控制线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不是按实际发放的绩效工资填报,也不包括事业单位的二次创业绩效奖金。
三、调整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导盘格式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网址:www.gxlz.lss.gov.cn)或QQ工作群(326311673)上下载。请各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重新填报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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