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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工伤的条件]无证驾驶不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4-21 点击:

  驾驶证是驾驶员身份和驾驶能力的重要证明,无证驾驶并不只是无驾驶证进行的驾驶行为,范围比较广泛。而无证驾驶的行为带有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因而在工伤认定情形中将其进行了排除。


  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可参考下面的"准驾车型及代号"表格进行对照),作无证驾驶处理(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开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a照的车等等)


  (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过期超过一年而被注销,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


  (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4)的情况)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对比;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由《试行办法》的六种减少为三种,特别是将《试行办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法”情形变更为“犯罪或者违 反治安管理”,并且《试行办法》中的“蓄意违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均没有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表述非常明确,即并 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属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在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下不应认作工伤。


  案情


  马某系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2005年4月25日19:30分左右,马某下班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行至相公庄镇牛推村村北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迎面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2005年11月21日章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2005年11月28日马某向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认定工伤。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马某不属于工伤。马某不服,于2006年1月6日向章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章丘市人民政府维持了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马某于2006年2月27日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列举了十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列举了三种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般而言,职工的伤情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且不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即可认定为工伤;虽然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但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则亦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马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不容质疑的,关键是无证驾驶受伤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这里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应作何理解?笔者窃认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至于职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马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是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证明马某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并证明肇事车辆逃逸,对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因肇事者逃逸,也无法认定马某受伤与其无证驾驶摩托车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马某的情况不在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之列,只要其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其他必要条件,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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